按活动天数、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一)活动天数连续达五天以上的,按活动天数、作品数量、活动实际投入和作品获奖等级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一)影视作品展示、舞台艺术展演类文化活动天数连续达两天以上,按活动天数、征集作品数量、作品展示数量、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一)征集作品数量三百件以上,第六条支持举办文化艺术展览类活动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以文字类、美术类、摄影类的原创文艺作品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展览类活动,按展览场地面积、活动天数、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一)室内展览场地面积达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室外展览场地面积达两千平方米以上,第九条支持澳门品牌文化活动延伸至合作区举办对于自申请日前三年内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无偿资助的文化活动,每年给予活动申请主体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给予相应资助,每人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一)获得国家级文艺常设奖项的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资助,按评定等级给予申请主体资助:(一)申请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三)在合作区内举办文化活动或赛事、创作文艺作品、建设文化场馆等期间,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不予受理其资助申请,原则上由文化项目或者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报批的主体申请,资助金额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组织评审小组对文化项目或者活动申请进行审核,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不再受理其依照本办法获取相关资助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