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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 2024-12-20
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获得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立项且上一年度有实际到位中央财政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资助1:1的比例予以配套,国家、省、市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此前已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第六条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课题)被列入国家多项科技重大项目(课题)的不重复配套支持,申请资金配套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实行备案制,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年度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申请通知,向项目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主责单位的市级对应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情况表、国家项目立项材料、上一年度国家财政划拨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核实申报材料、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与主管部门项目重复资助等情况,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配套资金由申请单位用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担负起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应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配套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从退回截止时间次日起市科技局将该申请单位列入限制申报财政科技资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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