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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源市农业农村局 | 2024-03-12
现将《济源示范区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2024年2月28日济源示范区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牢记领袖嘱托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意见》,规范济源示范区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服务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点服务组织的申报、考察、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网站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申报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及相应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行模式、典型经验、主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各镇(街道)和专家评审意见,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第十一条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已认定的市重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第十二条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对重点服务组织数据进行核查,第五章政策第十四条经认定的重点服务组织,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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