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4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落实本级承担资金,并负责资金拨付、清算、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可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第八条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共同承担,第四章资金拨付第九条自治区财政根据《方案》确定的搬迁任务,相关市县应当将具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自治区将当年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编制2025年搬迁目标任务及资金预算计划,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设置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第十一条各级自然资源、水利(水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行“双监控”,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