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州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七)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州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八)州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第十一条承储企业根据州级储备粮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州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州级储备粮的数量,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州级储备粮的损失,第二十条实行州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州级储备粮食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州级储备成品粮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进行轮换,承储企业对州级储备粮轮换应当建立档案,第三十八条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州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州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规定等执行情况,第四十三条州发改委(粮食局)会同涉粮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州级储备粮管理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