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引进新展会(一)对首次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的展会,每年(届)奖励标准为:展览面积1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近5年未在我市举办且未享受过2016年以来我市市级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项目,奖励不超过三年(届),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的非培育期展会,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万(含)平方米以上,面积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展会(含培育期和非培育期展会),每届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届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届会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届会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