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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安市人民政府 | 2024-12-05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第二章登记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第十条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申请登记的林业经营收益权权属清晰、无争议,第十五条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申请表应明确申请登记的林业经营收益权的具体范围、来源及用途等内容,(四)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由市林业局对林业经营收益权的申请、审核、勘查、审批等材料归档保存,第十七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九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向市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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