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一)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建议人选或者组织,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专业初评、综合评审结果等信息,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第三十四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