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活动,市、县(区)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各自供水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的日常养护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和养护,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供水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养护,第七条市、县(区)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交供水企业养护,由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市政消火栓养护工作制度,应当及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异常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通知供水企业,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