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第十条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在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洽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经领导会签后签订,合同承办单位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的,(二)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合同相对人资信、履约能力情况不明的,(三)合同文本不完整、不规范的,拒不修改的,或者约定不明确、不恰当的,(二)签订合同时收集的资料、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每年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评估,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