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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业务试行办法

珠海企业服务平台(政企通) | 2024-12-17
现印发《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业务试行办法》,联系电话:2159860)附件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发展,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指在珠海水域通过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经营行为,符合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舶,第五条申请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文件,第七条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应按照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第九条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规程,第十条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的经营资格管理,海关部门负责在关区内水运口岸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海关监管工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2024-12-17]关于《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业务试行办法》的图解[2024-12-17]关于《珠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业务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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