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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2024-12-10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第四条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作为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区域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二章导则与专项方案第六条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含规划总则、分区指引、设置通则、重点区域指引)是我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应当以美化区域环境、净化区域空间、提升区域品质、促进区域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第七条设置导则由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由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组织规划、交管、政务服务等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三)跨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四)新建建筑含大面积底商的,第八条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设置导则,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的意见,设置导则、专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在保税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设置导则和专项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城市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临时)》,第四章安全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户外广告和招牌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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