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第五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建设、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开发区、镇、街道景观照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第七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第九条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第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开发区、镇、街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景观照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申请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第十八条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镇、街道(开发区)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第二十一条其他各镇、街道(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景观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