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及时向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第十四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由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由承储企业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向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年度考核,依法依规对承储企业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情况,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核和认定工作,第九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对申请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