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2022年09月至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现审计排查要求整改,2024年04月11日,我单位依法作出《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川社险通〔20240119008〕号)并依法送达(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核定,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20996.75(元),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02日前到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并补缴,因《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将报请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docx淄博市淄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