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2024年12月10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推进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引导乡村地区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存量建设用地上的新建、翻建农房、村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活动的规划管理,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用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应通过编制村庄规划明确相关技术指标和规划管控要求,三、项目选址乡村地区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引导集聚、预留空间,四、规划管理乡村地区建设项目依据镇村布局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新建、翻建农房,其他一般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内因土地指标、经济利益、村民意愿等原因难以迁建至规划发展村庄的,可申请在原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标准翻建农房,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翻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的,统一规划新建或整体翻建的农村居民点建筑容积率低层控制在1.0以下,村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5米,应按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既有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乡村地区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