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技术委员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四)技术委员会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建议,第十九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情况以及业务指导单位等,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承担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材料的专家评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性管理等工作,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总结和实际情况对技术委员会开展评估,秘书处应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委员会任期工作总结,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