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四)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管理及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第二章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第一节宅基地管理第五条【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规定,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规定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6)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7),村民建房许可由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房建设审批信息化系统进行审批,第十八条【批后公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及时公告,宅基地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9),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和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附件:1.农房建设用地地类核查初步结果表.doc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doc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8.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式样).doc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