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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 2022-01-14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从各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自主安排,结合科技专项资金额度和科研机构经费执行情况,省科技厅对全省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科研机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三)负责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使用的年度监管,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第八条省科技厅每三年开展一次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综合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经费执行和管理情况等进行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第九条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管理咨询委员会意见及发展需求,自主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支持项目和预算安排,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第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科研机构应当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至省科技厅,实行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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