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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区人民政府 | 2024-11-30
第二条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由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代表区政府牵头组织,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三)区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八)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档案等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一)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履行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协调推进职能,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三)区财政局负责集中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负责对交通工程类集中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九)区审计局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工程预算、结算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第二十八条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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