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保税维修业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及相关要求,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第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会同属地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主管海关等研究确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主管海关等研究确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海关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行审核,第十三条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第十五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海关等建立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会同主管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通过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第十六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制定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联合监管制度,第十九条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