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第四条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五)实施方案信息,(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十二条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项目基础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储备清单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准备阶段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管理库后或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采购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相关事项完成后次年4月30日前公开,第十五条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就主动公开信息条目、录入主体、公开时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可按规定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