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确认为我市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区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附件:沈阳市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2024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沈阳市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docx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