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托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第五条监管工作职责(一)各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1.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6.审批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建设等交易项目、交易方式,7.督促村集体配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协助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建设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三)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等交易活动,2.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等交易活动的档案管理,第二章民主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并报当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和“三资”中心审批、备案,须报经当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须报经当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第四十五条各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三资”中心须严把资金拨付关口,收入不及时缴入“三资”中心村集体资金专储账户的,第四十九条各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三资”中心工作人员和包村专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