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科技管理部门,(二)项目牵头单位及入库项目应符合《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相关要求,项目开展投入的所有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筹备,待单位注册通过系统审批后,单位申报人再进行个人注册并申请加入所在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通过后即完成注册,(二)按照《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十二条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一)项目条件1.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企业面向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的合作项目,2.产学研合作项目按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中:项目牵头单位为技术合同“卖方”,项目合作单位为技术合同“买方”,3.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或“合作开发技术合同”,“卖方”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由“卖方”单位协商确定唯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其他“卖方”单位可认定为项目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