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12月6日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的支持试点城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向、方式、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流程第八条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区级商务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分档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根据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如已获得首期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按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验收)等工作,3.申报单位应按照计划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完成项目,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分档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三)终期(验收)评估要求如下:1.申报项目实现终期绩效目标,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