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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4-12-03
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或者变更协议中约定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无偿移交一定面积的项目用房,具体移交面积、设计要求、建设标准、移交时间等由用地单位与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在项目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第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发改部门制定的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标准指引组织对各类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进行准入审查,应当与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参照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拟定,应当与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第十三条已出让工业用地(含已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应当与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不动产登记时,第十七条新型产业用地(M0)在达到土地供应合同和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后,但可随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按照不高于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第十八条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办理不动产分割、转移等登记,第十九条开发主体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买受方应当与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第二十一条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发展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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