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4年12月4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1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1项,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4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一、遂宁高新区北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一)申办单位: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三)基本情况:遂宁高新区北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位于遂宁高新区西宁街道福光庙村遂安大道S11号,施工单位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装修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装修垃圾产生现场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暂存点,(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5年2月20日止,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