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对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2023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整体欠费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中心责令如下:一、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2022年11月月所欠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154910.40元,二、因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涉及2011年7月之前的,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逾期不按本通知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门头沟区增产路46号行政复议大厅),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联系人:陈娜李茂伟联系电话:010-69821640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