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在宜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及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和评估,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具体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评价、评估等工作,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第九条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填写《宜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第四章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应遵守依托单位制定的包括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主任、研究方向、依托单位、结构调整、重组,依托单位应保障市重点实验室运行及经费投入,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行抽查,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实施绩效管理,每三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三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或团队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