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撬动合作机构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0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代为补偿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为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作为合作银行实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资金,该合作银行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不享受风险补偿,(五)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五)个体工商户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同一个体工商户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一)合作机构未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确认函》进行放款的,合作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补偿的额度,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可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新的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业务合作,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