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7日,贵公司与原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签署《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407001201100033-001,合同金额170000.00元,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作为预付款,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贵公司一直未主张过该质量保证金8500元,原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上述债务已由聊城市检验检测中心承担,我单位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联系到贵公司相关人员,特此依法公告,请贵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依法主张该质量保证金,联系人:武延龙0635-8535596聊城市检验检测中心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