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对置换出的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进行收储、交易和处置等情形适用本办法,再生水置换是指用水户利用再生水对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进行替换新鲜水的行为,再生水置换新鲜水收储是指对用水户利用再生水置换出的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对收储的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进行入市交易或配置的行为,第三条【职责权限】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置换、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收储标准】再生水置换新鲜水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储,收储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用水户利用再生水置换出的工业用水权,第九条【交易规定】再生水置换的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交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工业用水户无偿取得的用水权,利用再生水置换新鲜水量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收储后进行交易,利用再生水置换新鲜水量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第十二条【工业用水交易收益分配】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置换出的新鲜水用水权交易收益按以下情况分配:(一)企业是有偿取得新鲜水用水权的,第十三条【生态用水交易收益分配】河湖利用再生水补水置换出的新鲜水用水指标交易收益由利通区人民政府分配,第十四条【交易监管】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利用再生水置换新鲜水交易的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水资源调度】利用再生水置换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应纳入水资源统一调度,第十六条【水资源使用监管】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再生水置换、收储、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