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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4-12-09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椰林镇、英州镇、隆广镇、三才镇和文罗镇范围内,三才镇客园村委会第一至四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2.9159公顷,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椰林镇、英州镇、三才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03546元/亩,(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椰林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七、其他事项(一)本公告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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