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市、县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制度,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初审通过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第十二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结合县级项目库情况制定县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十三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确定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市级项目库情况制定市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十七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每月将市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调整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二)实施主体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自愿退出项目库,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入库、调整和出库信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