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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补告字〔2024〕17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铅山县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铅山县人民政府 | 2024-10-15
铅补告字〔2024〕17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铅山县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铅府发〔2024〕1号)等规定,铅山县人民政府拟订了铅山县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一、拟征收范围(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见附件1,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铅府发〔2024〕1号)地方文件的标准执行,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铅府发〔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3.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铅府发〔202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支付对象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支付期限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九、异议反馈与处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联系单位:铅山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地点:铅山县自然资源局二楼统一征地办联系人员:王刚联系电话:13766489948铅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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