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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2-07
关于印发《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汕尾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7日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与汕尾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第二条对取得“圳品”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五条对获评“圳品”认定的产品,第六条同一申报单位通过“圳品”评价农产品数量较多的,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等其它农业经营主体,且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但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主体,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申请表》,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确定奖励单位名单,第十五条本办法奖励的单位在各级专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出现不合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本办法以及其他市级农业项目扶持,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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