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为在沈阳市注册且经营范围包含创业孵化服务相关内容的独立法人机构,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四)服务对象,在基地内工商注册或经营的各类创业主体,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基地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的创业主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5户,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限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限,孵化基地应建立孵化企业管理服务档案,记载以下内容:孵化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入驻时的申请材料、考核评估材料、入(出)孵协议、带动就业材料、服务记录等,二、申报要件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表》(附件1);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4.基地内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及《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三、申报程序1.申报,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送至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材料、实地核实后,对审核合格的基地,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基地认定为“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并授予牌匾,纳入“沈阳市刨业孵化基地”数据库,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对不达标或不再继续运营的基地,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取消其“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附件:附件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表》.xlsx附件2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