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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4-05-10
第二条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主要载体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第四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智能制造体系试点示范推荐申报与监管、省级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全业务流程的智能化,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第十条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评价条件(一)基本条件,企业可同时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原则上单个企业当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个且场景申报不得包含于当年申报的数字化车间之内,省工信厅发文公布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对评价符合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建设标准的企业,单个企业累计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奖励资金不得超过300万元,给予省级智能工厂奖励资金时须扣除往年获得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奖励资金部分,同年同时评价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第十八条已评价为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的企业,第十九条对已列入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名单的企业,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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