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民团体:《“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规范“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第三条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是“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第四条申请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第六条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种植、加工过程中必须按照《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种植、加工,第三章“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第八条申请人使用“镇安象园茶”商标,第十条符合“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第十三条“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使用“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第十四条“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1.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镇安象园茶”证明商标标识式样正确使用证明商标,2.维护“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第四章“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第十五条“镇安象园茶”商标标识、商品包装及管理凭证由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统一管理,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十条镇安县茶叶产业协会是“镇安象园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5.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镇安象园茶”茶叶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的检测监督工作,并负责对“镇安象园茶”茶叶产品质量、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