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2024年11月26日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对子基金返投珠海的行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子基金以及其管理人的返投认定,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所对应的返投主体投资或服务于珠海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主体的返投行为和返投金额的认定由基金管理公司认定,(二)返投实施主体所投资法人企业迁移至珠海或在珠海市设立经营性分/子公司,或为珠海做出重大税收贡献并经基金管理公司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返投行为,经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第十一条对于返投实施主体直接投资珠海市内法人企业的,第十二条对于返投实施主体引荐所投资法人企业迁移至珠海或在珠海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子公司的,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对返投实施主体的返投行为进行认定后,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跟踪返投企业在珠海的实际生产经营,返投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一)返投实施主体直接投资于珠海市内企业的,(三)返投实施主体所投资法人企业迁移至珠海或在珠海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返投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业务主管部门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财政出资基金返投认定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