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第九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四章前资助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事前资助项目,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继续受理该单位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申请,创新平台项目单位需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拨付到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科研机构进行统一使用和进行项目评审管理的资金,第三十四条合作银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第八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十一条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5年内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