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1.申请认定商务区总部企业,2.商务区范围内取得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批复的各类总部机构,3.商务区范围内由闵行、长宁、青浦、嘉定四区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申请商务区总部企业认定的,二、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附件1,或申报主体母公司(集团)关于总部功能的授权材料,(二)取得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批复的各类总部机构直接认定为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3.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出具的认定批复证明材料,(三)商务区范围内由闵行、长宁、青浦、嘉定四区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3.四区相关部门出具的总部认定批复证明材料,三、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参照本申报指南提供申报材料,商务区总部企业的跟踪与服务职能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附件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doc附件2:关于补交审计报告的承诺函.doc附件3:总部企业认定相关片区申报受理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