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合法性及补偿认定问题房屋的合法性问题,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认定,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可以增加不超过4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四、关于渔业户的补偿安置问题市辖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二)渔业人员依法认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关于只拆户外设施的补偿问题不拆迁合法房屋,望城区和县(市)范围内只拆户外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即房屋结构的补偿费)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建设用地补助费和该地块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内的所有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补助,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即房屋结构的补偿费)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望城区和县(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补偿补助费标准,八、关于补偿标准的统一问题湖南湘江新区、长沙经开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不得擅自出台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