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15日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对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分别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作出的5个工作日内按时推送至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可按照本办法自主提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其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45%、45%、10%的比例综合计分,市场主体在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有行业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第五章责任追究与权益保护第二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模型和信用监管标准,可以向作出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