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第八条开展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选,每年认定的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超过3家,每年认定的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原认定的“吉水县专利示范企业”全部转换为“吉水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第九条申报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由企业自己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质押贷款合同或企业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四)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部门办理过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质押登记手续,第五章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第十五条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或通过贯标认证企业,对获得省专利奖或省专利转化运用奖的获奖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且企业保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由企业自己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第二十三条每年给予县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3万元的资金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