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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 2024-06-25
第一章认定范围和程序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等,在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认定范围的人员,核验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状况、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求职经历等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进行公示,在就业创业证和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上记载认定时间等信息,第七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十一)失联超过6个月以上的,对满足退出条件且不在就业援助政策期内的人员,要在就业创业证和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中记录,初审或审核认定部门当期作出不予认定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一)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就业能力弱、生活困难、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Ⅰ级就业帮扶服务:每月主动提供就业服务不少于1次,精准推送至少3次岗位信息,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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