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和社会各界对景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工作的监督权,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第五条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一)本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科室职能;(二)本局机关有关管理制度;(三)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四)由本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经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六)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七)本局行政服务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八)其它应予公开的有关事项,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九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一)通过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二)设立公开栏、热线咨询电话;(三)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会、联系会;(四)具有审批职能、对外服务的“窗口公开”;(五)公开举报电话、“寄语工信局”;(六)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十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局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15日内提供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第四章监督保障第十二条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考核,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