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工作机制】区数据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与公共数据统筹管理,第五条【职责分工】区数据局牵头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审批、审查、审核、验收、评价等统筹管理,区数据局牵头组织四方联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表、建设依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材料进行线上预审,区数据局纳入年度区级信息化项目清单管理,对项目在一体化平台上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网络安全、项目概算等方面进行线上审核把关,区数据局可组织申报单位、联审部门进行线下汇报、评审,并在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同步修改完善项目申报信息、建设方案等材料,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建设方式】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项目建设规划,第十六条【建设责任】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第十七条【调整变更】列入年度计划的区级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技术方案建设,第二十六条【验收申报】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区财政局根据区数据局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报告拨付相应资金,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六章监督评价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区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区级信息化项目运营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