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有能力回收医疗机构未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公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未污染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卫健委、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医字〔2020〕13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于8月14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无污染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回收企业审核工作的通知》,经企业自愿申报、相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商务局审核评价,并经公示未收到异议,现将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菏泽市商务局2024年9月13日。